开设赌场是指 通过提供场地、制定赌博规则、提供赌具、筹码以及资金等方式,以实现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组织赌博活动。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设立专供赌博的互联网平台,在固定场所内长期或间歇性地召集众多人员进行赌博,或将个人所有的住房、商铺等场所提供给他人作为赌博使用等。
从法律层面来看,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、开设赌场、以赌博为业的行为。主体为一般主体,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并且以营利为目的。即行为人聚众赌博、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,是为了获取钱财,而不是为了消遣、娱乐。
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包括:
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:
为赌客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,如桌椅、赌具等,并设定赌博规则,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,本人从中营利。
网络平台赌博:
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,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,接受投注。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,并有人实际使用,就成立本罪既遂,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。
远程赌博:
包括通过网页、微信群、QQ群等各种远程方式组织赌博活动,使得想加入的人可以随时加入,不管这个“地方”是虚拟的,还是现实存在的。
犯开设赌场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